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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雨水收集利用系統建設的通告
發布時間:
2020-06-05 10:54
來源:
jzjxqc.com
自2013年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到:統籌城市地上地下建設,再開工建設城市地下綜合管廊2000公里以上,啟動消除城區重點易澇區段3年行動,推進海綿城市建設,使城市有面子更有里子。
一、建設項目應當按照低影響開發原則,最大限度減少對原有水生態環境的影響。當地區整體改建時,對于相同的設計重現期,建設用地的外排雨水徑流總量和雨水徑流高峰流量不得超過開發建設前的水平,控制城市初期雨水徑流污染。開發項目占用水域應按照建設項目占用水域管理辦法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水面率不降低
二、城市建設開發過程中應最大程度減少對城市原有水系統和水環境的影響,新建地區綜合徑流系數的確定應以不對水生態造成嚴重影響為原則,一般按照不超過0.5進行控制;舊城改造后的綜合徑流系數不得超過改造前,不應增加既有排水防澇設施的額外負擔。路幅超過70米的新建道路兩側應配套建設雨水蓄水系統;新建地區的硬化地面中,透水性地面的比例不應小于40%,有條件的建成區應對現有硬化地面進行透水性改建。
三、規劃建設用地面積20000平方米以上新建建筑物,必須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系統,其配套標準為:每10000平方米規劃用地面積建設雨水調蓄設施的有效容積不小于100立方米,優先采用天然洼地、池塘、景觀水體等生態型措施,不足部分采用人工調蓄設施或者雨水收集回用系統補充。
四、居民住宅小區或單位,有條件使用雨水或者再生水的,其內部的綠化、景觀、環衛用水,不得直接使用市政自來水。
五、凡涉及綠地率指標要求的建設工程,綠地中應有30%作為滯留雨水的下凹式綠地,人行道、步行街、停車場、自行車道等路面的透水鋪裝率不應小于50%。
六、需配套建設雨水綜合利用系統的建筑工程,其雨水綜合利用工程作為建筑工程的組成部分,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節水工程竣工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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